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新环规2023〔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奖励制度的落实,提升举报奖励制度的效果,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地区财政局制定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环规【2023】2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奖励制度的落实,提升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效果,规范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12个县市分局举报电话。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本级 0998-2537052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0998-2572085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 0998-6577566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县分局 0998-3266856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分局 0998-3631190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 0998-8521865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 19317785862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0998-7215666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0998-7849569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岳普湖县分局 0998-6828128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 18099855427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13399982733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分局 13899178543
(二)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三)“生态环境微信投诉举报”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县(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公布的举报途径;
1、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院4号楼,邮编:844000;
2、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
二、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予以奖励:
(一)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六)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七)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事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在已划定的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
(十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的;
(十二)其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再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的,视情节分别给予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细则属于奖励范围第十二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对符合本细则属于奖励范围第一至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
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六、奖励程序
(一)申请。负责举报调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填写奖励申请审核表。
(二)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5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金额进行审批核定;奖金应当地区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定。
(三)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后20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领奖。举报人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领取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身份后,按有关程序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就举报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实施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予以酌情考虑。
七、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二)地、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三)地、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四)地、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5、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6、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五)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喀地环发〔2024〕6号(2024年4月16日)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