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308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5-14 文号 新司律发〔2026〕(13)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关于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来源:喀什地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4日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罗峥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公安局

2.张康妮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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