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罗峥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公安局
2.张康妮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 索引号 | 01037361X/2026-00308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司法局 |
| 公开日期 | 2026-05-14 | 文号 | 新司律发〔2026〕(13)1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 ||
各有关单位:
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罗峥明、张康妮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罗峥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公安局
2.张康妮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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