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287 公开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
公开日期 2026-05-08 文号 国函〔2026〕38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点击数: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4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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