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现从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对事实确认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的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附件:喀什地区水利局公布2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
喀什地区水利局公布2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岳普湖县某单位未公开招标案
案件承办单位:喀什地区岳普湖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由岳普湖县某单位实施的岳普湖县岳普湖镇2村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于2022年2月17日立项,立项批复总投资金额1000万元。2022年3月18日,该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因投标单位的数量不足三家,未满足招标条件原因导致流标;2022年4月18日,该单位第二次进行挂网公开招标,但因未上传招标控制价标的,导致系统无法评标,该项目招标再次失败;2022年5月22日,该单位以邀请招标的模式完成此项目招投标手续,中标价格是861.50576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发布的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该单位将投资金额1000万元建设项目未公开招标,通过邀请招标的模式完成此项目招投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于该项目已竣工,无法责令改正,岳普湖县水利局对该单位作出涉案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以43075.28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并最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一)强化法定招标程序的刚性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中,岳普湖县某单位在施工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元的情况下,未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两次流标后擅自转为邀请招标,其行为实质上弱化了公开招标的法定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仅允许在技术复杂、潜在投标人有限等特殊情形下,经审批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本案通过行政处罚明确:流标本身不构成变更招标方式的合法理由,若允许随意以流标为由简化程序,可能为规避招标打开“后门”,损害市场公平性。该案例警示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招标程序,避免因操作随意性破坏市场规则,对维护招投标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红线,防范公共资源滥用风险
涉案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且涉及国有资金,其招标合规性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国有资金项目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招标程序不仅是选择承包方的工具,更是防止权力寻租、保障资金安全的关键制度屏障。本案中,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招标方式,降低竞争充分性,增加围标串标风险。岳普湖县水利局依法处罚,体现了对国有资金项目的从严监管导向,释放了“程序合规与结果合法并重”的明确信号。该案例为规范国有资金使用树立了标杆,警示相关单位不得以效率为由突破程序约束,必须将廉洁风险防控贯穿招投标全过程。
(三)揭示“规避招标”的常见误区,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意识
实践中,部分单位对“规避招标”存在认知偏差,误认为“流标后即可自主变更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同样合法”。本案通过法律适用明确:判断是否构成规避招标,核心在于是否逃避强制公开招标义务。流标后若未穷尽公开招标程序(如优化招标条件后重新招标),或未证明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擅自变更方式即构成违法。该案例以“小切口”揭示了招投标领域的典型法律误区,推动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招标不仅是形式合规,更是通过充分竞争实现优中选优的实质保障,对提升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具有教育意义。
(四)突显行政监管的能动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治化进程
岳普湖县水利局查处本案并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招投标乱象“零容忍”的治理态度。当前,部分领域仍存在化整为零、虚假招标等隐形变异问题,监管部门通过此类典型案例的查处,能够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示范效应。同时,该案也为完善监管机制提供启示:一方面需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关注流标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应强化国有资金项目的全过程跟踪,通过信息化手段预警异常操作。此举有助于从源头遏制规避招标行为,推动招投标活动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法”转变,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案例二: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案
案件承办单位:喀什地区莎车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某公司2024年3月未经批准,在公司院内凿机电井1眼(深度25米、口径11公分),擅自取用地下水浇灌公司内2亩绿化地。该公司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6月14日,莎车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某公司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证,该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凿建深度25米、口径11公分的机电井1眼,违规抽取地下水用于2亩厂区绿化灌溉,未安装计量设施。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凿井、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复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擅自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企业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关停机电井,足额补缴水资源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2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坏地下取水工程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凿井取水,依法依规加强凿井取水管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水作为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在莎车县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莎车县水利局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是维护水事秩序、保障莎车县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深远意义。本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水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与震慑力,是强化地下水资源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实践。
水行政处罚案件是维护水法律法规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水事法治秩序的关键手段。水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水事活动的准则,必须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有效执行。针对非法取水、破坏水利设施、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行为,莎车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执法过程向社会传递了“违法必究”的鲜明信号,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又将水法律法规从文本规范转化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这不仅有效维护了水事法治秩序,更为莎车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构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