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案件名称 | 海口XXX百货商行(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案 |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喀地)文综罚字〔2025〕006号 |
|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9月12日 |
| 处罚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 |
| 处罚结果 | 给与当事人海口XXX百货商行(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55.59元( |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
| 索引号 | 01037361X/2025-00630 | 公开信息来源 |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公开日期 | 2025-09-19 | 文号 | (喀地)文综罚字〔2025〕006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处罚结果:给与当事人海口XXX百货商行(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55.59元(壹拾万零贰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 | ||
海口XXX百货商行(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案
来源: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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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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