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5-00630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5-09-19 文号 (喀地)文综罚字〔2025〕006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处罚结果:给与当事人海口XXX百货商行(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55.59元(壹拾万零贰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

海口XXX百货商行(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案

来源: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点击数: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案件名称 海口XXX百货商行(XXX)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行为案
处罚决定书编号 (喀地)文综罚字〔2025〕006号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9月12日
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结果     给与当事人海口XXX百货商行(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455.59元(壹拾万零贰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救济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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