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双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1月,我局接到麦麦提依明·艾则孜等人投诉,反映在你公司分包的喀什经济开发区城北转化加工区公租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喀地人社监询字〔2025〕第56号),要求提供相关班组的农民工劳动用工材料,逾期你公司未提供。2025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喀地人社监令字〔2025〕第50号),要求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并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12月17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称代你公司到我局提供材料,经对资料审查,发现未按要求提供农民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劳动用工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喀地人社监令字〔2025〕第50号)逾期后,你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14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肆千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行政处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