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09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6-02-13 文号 喀地农(动监)罚〔2025〕3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机关责令新疆恒某某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要求该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国库。

新疆恒某某有限公司持有、使用伪造的检疫证明案

来源: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3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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