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6-00146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6-03-27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现从2026年第一季度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合规的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开,以增强普法宣传实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喀什地区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来源:喀什地区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7日 点击数:

2026年第一季度,喀什地区水利系统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查处一批涉水违法案件。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提质增效、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2026年第一季度全地区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合规的代表性案例予以公开,以增强普法宣传实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附件:喀什地区水利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2起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

案例一: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喀什市水利局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7日,喀什地区水利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喀什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凿井、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喀什地区水利局第一时间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喀什市水利局依法办理。2025年12月18日,喀什市水利局执法人员赶赴该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其厂房内现场发现1眼机井。经初步核查确认,该机井系该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开凿,其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执法人员当即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取水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18日,喀什市水利局对该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办案期间,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现场定位、拍照固定、实地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确认该公司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明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各项合法权利,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喀什市水利局依法对该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封填涉案机井、整改违法行为。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完成了涉案机井封填等整改工作,本案于2026年2月4日依法结案。

三、典型意义

(一)上下联动发力,拓宽案源渠道,提升监管效能

本案依托地县两级水利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由喀什地区水利局推送线索、交办督办,喀什市水利局快速核查、及时处置,高效完成案件查办全流程,进一步畅通了涉水违法线索移送、核查、办理的闭环渠道。通过构建上下协同、全域覆盖、反应迅速的水行政执法监管格局,有效提升了辖区内涉水违法线索的发现率、核查率和处置率,筑牢了水资源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二)严格规范执法,坚守法治底线,捍卫法律权威

针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喀什市水利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从立案、取证、告知到作出处罚决定,每一步都规范有序、有据可查。以刚性执法手段严厉震慑了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彰显了水利部门依法治水、严格执法的坚定决心。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引导规范,有序水事秩序

通过本案的依法查处,不仅督促涉案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足额缴纳罚款,更向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传递了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树立依法取水、规范用水、节约用水的意识,推动辖区形成监管严格、规范有序、良性循环的水事管理秩序,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二:吴某、阿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件承办单位:岳普湖县水利局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4日,岳普湖县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该县某乡种植户吴某,以维修现有机井为名,擅自聘请阿某为其开凿用于抽取地下水的机井。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现场勘验与调查核实,确认涉案机井已施工至20米深度,钻头直径为680毫米;当事人吴某未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相关手续,阿某在明知该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仍予以承揽,二人共同实施了擅自凿井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认定与证据固定

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吴某、阿某立即停止违法凿井作业,随后依法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规范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采用GPS精准定位确定涉案机井具体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资料固定违法事实,分别对吴某、阿某进行调查询问,全面查清二人的违法事实、施工具体过程及主观过错,确保案件调查扎实、证据确凿。

1.吴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凿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2.阿某: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凿井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及执行情况

1.责令改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吴某在规定期限内填埋涉案违法机井,彻底消除地下水无序开采带来的安全隐患。吴某在限期内自行完成了涉案机井的填埋工作,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2.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岳普湖县水利局对吴某、阿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执行到位:吴某、阿某均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依法办结。

四、案件警示与执法意义

本案是农业种植领域典型的擅自凿井、违法承揽凿井工程案件,暴露出部分群众水资源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以修代建、私打机井”规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岳普湖县水利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快速制止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整改恢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形成了有力震慑,切实发挥了执法惩戒与教育引导双重作用。

该案的依法查处,有效维护了辖区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与取水许可管理秩序,彰显了岳普湖县水利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强化地下水取用水管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在此提醒各用水主体,要以本案为戒,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凿井取水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严禁擅自凿井、非法取水,共同守护地下水资源安全,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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