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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公示

发布日期:2025-07-09 10:39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532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现将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予以公示。

一、行政机关(1个)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二、受委托组织(13个)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岳普湖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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