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吐尔洪·吐拉丁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彬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喀什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图尔荪·马木提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疏附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如孜·阿卜杜热合曼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疏勒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艾力·艾山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任必祥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泽普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法尔哈德·艾麦提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莎车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阿布都拉·吾布力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叶城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俊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麦盖提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岳普湖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懿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吐逊·达吾提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伽师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巴楚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阿不力克木·阿不力米提
受委托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尼格艾力·塔比力地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行政区域。
三、委托事项
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内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现场检查权。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现场检查权。
1.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现场监督检查各类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5.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1.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2.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督管理权。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4.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进行督查;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权。
(四)提请环境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行政处罚。
五、委托要求
(—)委托方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申办行政执法证件;适时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方
1.受委托机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采集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监测的,经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六)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期限内行使委托权限。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七、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机构法人代表变更,本委托书仍然有效,无需重新签订。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重新签订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委托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出具通知等正式文件,临时抽调本地区其他县市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执行执法任务。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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