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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喀党办字〔2019〕54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应急管理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地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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