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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45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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