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社会公众:
为承接落实上级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规范审批用印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要求,经备案,我局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公章专门用于加盖上级下放至我局的行政职权事项相关审批文书,与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事项
1.旅行社设立许可;
2.导游证核发;
3.因科研考察确需进入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批;
4.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5.出境游名单审核;
6.旅行社分社备案。
二、自2026年4月8日起,喀什地区辖区内上述事项由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地区文物局负责办理,2026年4月8日前已受理但未完成的,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三、本公告生效前已加盖原印章的下放事项审批文书,继续有效。
四、上述事项办理可通过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喀什地区文物局查询办理流程,办理咨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天山西路28号地区博物馆院内。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喀什地区文物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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