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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四条,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2025年度地区本级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年度报告进行公告如下。
附件: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年度报告
喀什地区事业单位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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