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短视频直播、县域电商、线下美容、农村网络传销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严厉查处巨奖销售、虚假宣传、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线上线下经营秩序,强化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一、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有奖销售活动宣传视频,涉嫌违规设置高额奖项。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至11月期间,组织化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需购买398元化妆品后方可扫码参与。活动设置一等奖为本田思域汽车(发票价格120900元)10名,二等奖为70000元现金。其行为构成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抖音账号进行电子取证,调取营业执照、活动方案、奖品购置发票及兑奖记录,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但案发后已主动清理活动宣传内容,停止违法行为。2026年4月22日,该案调查终结。
违法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巨奖”诱导消费、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有效规范了本地互联网营销促销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X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莎车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自然人涉嫌参与“绿能碳汇”传销活动立案调查。经查,“绿能碳汇”APP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传销平台,该平台以“绿色金融”为噱头,设置多级会员等级,以下线充值返点为核心盈利模式。
当事人于2021年注册成为平台7级会员,累计充值27880元。为提升等级获取更多返利,当事人通过宣传推介、借用亲属及村民身份信息代为注册等方式,发展了6名直属下线,形成了法定传销层级,从中获利。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2334元。
违法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被诱导加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法予以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34元;2.罚款20000元。对涉及的6名下线人员,因属被蒙蔽参与且无主观恶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向农村地区渗透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严厉打击传销组织者,又对受蒙蔽的底层参与者实施教育劝导,有效遏制了传销在乡村地区的扩散。
三、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莎车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销售个体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抖音平台发布的短视频中,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进行夸大宣传。
经查,当事人采用无货源模式经营,在推广“重瓣红玫瑰植物饮料”时,宣称具有“补气养血、延缓衰老、增强免疫力”等保健功效;在推广“芡实压片糖果”时,宣称可“改善消化系统功能”。上述两款产品均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涉案产品销售4瓶,违法所得22.6元。
违法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极低,未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县域农村电商新业态中的乱象进行规范。即使是微小规模的个体网店,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同样面临处罚。此案警示县域电商经营者,普通食品严禁宣称保健或治疗功效,必须诚信守法经营。
四、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护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某美容护理中心为吸引顾客,在其自营抖音账号发布化妆品宣传内容,宣称产品具备“杀菌消炎祛除痘痘”的医疗功效。2026年2月,当事人自行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2026年3月23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未发现涉案违规宣传物料留存。经对负责人进行询问,其对发布不实宣传内容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提取了账号后台数据及删除记录,证据链完整。
违法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不是药品,不得宣称医疗作用。本案通过对美容机构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明确了“宣传有边界、违法必担责”的导向,督促本地美妆行业规范线上宣传用语,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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