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喀什地区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有力保护市场主体与广大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发布)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或备案管理范畴,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不得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请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未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或未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的市场主体,尽快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删除“征信”“信用评级”字样,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三、请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获取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警惕他人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切勿随意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出借电话卡,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特别要警惕,不存在“征信修复”概念,对于“有偿代理征信投诉”“花钱洗白征信”等“征信修复”骗局切勿轻信!如信用报告信息确有错误或遗漏,可依法合规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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