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功能,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相关规定,喀什地区档案馆现依法向社会开放部分馆藏档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放范围
本次开放档案为喀什地区档案馆馆藏喀什地区教育局1991年至1992年期间一批档案。
二、查阅开放档案注意事项
1.单位和个人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到喀什地区档案馆申请查阅利用已开放档案。
2.查阅档案时,必须遵守喀什地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义务。
三、开放时间及地点
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作日内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地点:喀什地区档案馆一楼档案查阅利用大厅
联系电话:0998-2520307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档案馆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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