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明确行政监督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其他市政公用工程。
(二)严格落实招标条件
1.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的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技术标准、质量和进度要求,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②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③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设定招标控制价,并明确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和计算方法。
2.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③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④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禁未批先建
各项目参建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二、强化招标投标全流程闭环管理
(一)强化标前责任落实,规范招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源头治理
1.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确保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2.严格执行应招尽招。依法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对应招未招、明招暗定、规避招标、未按规定进场公开招标、违规直接发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依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前,应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登记情况,不得委托未完成登记、被依法禁止从业、从业人员数量少于5人且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4.科学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要结合项目实际及异议、投诉常见的信誉、人员兼职等问题,细化招标文件要求,避免出现表述不清的情况。
5.积极落实招标计划发布制度。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主体,应认真编制并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招标计划,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避免影响招标整体进度。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潜在投标人知悉项目情况做好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原则上应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
(二)严格标中评审,规范评标程序,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
1.压实评标专家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回避制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做好移交及跟踪反馈工作。
2.严格评标报告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3.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一是公示异议渠道。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告知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理投诉。二是严格异议答复时限。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资格预售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现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鉴定、组织专家评审、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等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提出人最终答复时限。三是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招标人在异议事项核实过程中,要注重与异议提出人进行沟通,及早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在沟通中应当注意保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标委员会书面说明理由。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复核后,原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载明复核的事由、依据及结论。复核结果改变原评标结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招标人可以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报告进行异议答复。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故拒绝协助招标人答复异议,或者对评标错误拒不纠正、故意推诿扯皮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4.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一是严格投诉答复时限。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管辖权告知书》、《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复核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之日;投诉人进行补正的,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投诉之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二是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应当听取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答复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规定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情形的,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评审(在自治区资深专家库或者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三是严肃追责问责。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异议处理的监督,发现应当受理不受理、处理程序严重错误等情形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诉处理的法制审核,发现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清标软件,对公开招标房屋市政工程投标文件进行常态化抽查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投标家数超过100家的项目要作为抽查重点)。其中,对发生投诉、审计反馈问题线索、信访举报的项目,要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100%核查。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错误一致性、清单报价规律性分析,深入核查清单单价/组价规律性、人材机规律性等围串标问题线索,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标后监管,强化履约管理,始终保持惩戒高压
1.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招标人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计量、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材料单价的调整以及工程清单以外的工程量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3.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主要建筑材料采购、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专业作业发承包等情况为切入点,对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深挖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发现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履职不到位,工期逾期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项目,既查处施工现场违法问题,又要倒查招标投标阶段围串标等问题线索,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4.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查处的围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案件,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关于“轻微、一般、严重”失信信息划分及公示要求,按照“谁认定、谁上传”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做到“应传尽传”。
5.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自治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行刑衔接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规定的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整理相关材料,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问题线索,要立即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对照《喀什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负面行为清单》(见附件),规范自身行为,依法依规推进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化警示宣传教育。一是定期梳理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典型案例,持续推进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二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形成震慑(其中每半年组织一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警示教育大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评标专家警示教育大会)。
(三)加强政策法规学习。项目各方要定期组织业务骨干通过参加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每季度组织辖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法规宣贯、业务培训,提升项目各方依法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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