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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9-29 12:32 来源: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决定在地区行政区域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禁猎,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饵、炸药、套子、大铁夹和设陷坑、火攻、围猎、机动车辆追猎、夜间照明行猎等危害人畜安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六、其他事项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区林业和草原局、地区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喀什地区林业和草原局0998-2825845,地区公安局0998-2223379)。

特此通告。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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