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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喀什高海拔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喀地建管〔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4-23 11:23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海拔地区施工增加费用标准》要求,结合喀什高海拔地区项目施工现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发布喀什高海拔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定额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建或改建项目执行;凡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已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执行标准

喀什高海拔地区定额人工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海拔3000米以下(含3000米)一类人工92元/工日、二类人工125元/工日、三类人工147元/工日。

2、海拔3001-4000米(含4000米)一类人工113元/工日、二类人工146元/工日、三类人工158元/工日。

3、海拔4001-5000米(含5000米)一类人工121元/工日、二类人工156元/工日、三类人工170元/工日。

4、海拔5000米以上一类人工128元/工日、二类人工166元/工日、三类人工182元/工日。

三、适用标准

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仅适用于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2022年喀什地区单位估价表计价的工程。

四、适用事项

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减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本人工费自2026年4月1日开始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合同中有约定,执行约定。未有约定,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高海拔地区特殊环境影响,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工单价调整办法。

本通知由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记聪             联系电话:0998-2538907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 邮编:844000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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