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水利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和取用地下水行为,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喀什地区水利局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非法打井等突出问题。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投诉举报范围
(一)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1.违规异地执法问题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跨区执法、未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擅自执法、超越管辖权限实施异地执法、未经当地机关配合开展异地执法、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违规执法等行为
2.趋利性执法问题
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将执法考核与罚款收入挂钩、以罚代管、重复罚款、选择性执法、利用执法职权刁难群众、企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3.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
(1)乱收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或将收费与行政许可挂钩;无合法依据收取保证金、保管费等费用;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
(2)乱罚款:罚款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不当,随意确定罚款数额;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关停、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应适用而未适用;未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未听取合理申辩即作出罚款决定等程序违法行为。
(3)乱检查:检查主体不适格,检查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检查标准不明确,检查结果处置不规范,随意处置;未按规定公示检查计划、未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机制,多头检查、超频次检查、重复检查,不按检查程序检查;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开展违规无差别全覆盖检查等行为。
(4)乱查封: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查封财物未依法登记、未妥善保管,不依法及时解除查封;利用查封、扣押措施谋取私利等行为。
4.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问题
(1)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2)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僵化;
(3)滥用执法权,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摊派费用;
(4)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
(5)接受违规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
(6)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疫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
(7)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下列行为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1)未经批准擅自打井;
(2)未按批准条件取用地下水(超许可取用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
(3)未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
(4)擅自拆除或破坏“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取水;
(5)未按照要求填埋非法机井或擅自重启已经填埋的非法机井;
(6)其他有关非法打井行为。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
(三)已被纪委监委、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四)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五)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三、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
(一)受理机构:喀什地区水利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326号);
(二)电话投诉举报:0998-2530121;
(三)信函投诉举报:请寄至新疆喀什地区水利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326号),邮编:844000。
四、投诉举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监督投诉举报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对所提供线索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提供虚假举报材料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时请注明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核实反馈。我们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欢迎广大企业和群众积极提供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喀什地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与配合!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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