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自2026年6月1日起,启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交通)”。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交通)”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委托的自治区级交通运输行政职权业务中使用,包括以下行政职权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
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喀什地区·交通)”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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