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二)地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地直机关综合办公区4号楼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00010373900U
(四)邮政编码:844000
(五)联系方式:0998-2532996
(六)受委托机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岳普湖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喀什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按照被委托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关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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