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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7-11 19:56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二)地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18号地直机关综合办公区4号楼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00010373900U

(四)邮政编码:844000

(五)联系方式:0998-2532996

(六)受委托机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市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附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疏勒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英吉沙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泽普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岳普湖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塔什库尔干县分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喀什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按照被委托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关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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