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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结合自治区行政职权调整相关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制定《喀什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公示。同时,《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喀地建法〔2023〕1号)废止。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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