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喀什地区水利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预防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地委、行署工作安排,加快推进水土流失治理,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深化拓展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推动全地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公告情况
2025年,全地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显示,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不含冻融侵蚀)34538.70平方公里。其中:水力侵蚀面积2673.24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7.74%;风力侵蚀面积31865.46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92.26%。全地区水土保持率达到69.09%。
2025年,地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458个,涉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792.87平方公里;组织开展覆盖全地区范围的水土流失遥感监管,完成297个卫星遥感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的复核、认定、查处和整改工作,整改销号率10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1658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监督检查。
2025年,全地区共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90平方公里,其中水利部门完成2个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22平方公里。
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情况
(一)划分原则
根据2020年11月15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喀什地区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要求,按照总体方略和区域布局,在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预防保护对象的基础上,按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导则》(SL/T717—2015)确定的技术方法,结合喀什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水土流失分布及防治现状,划定地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凡已划入国家级、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区域,优先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管控要求。
(二)划分成果
以国家及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喀什地区及各县市土地利用规划、水利规划、生态功能区和新疆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等成果,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划定地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2个,总面积46050.35平方公里;共划定地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2个,总面积25228.23平方公里(涉及的县市乡镇明细详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在上述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批,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重点预防区以预防保护为主,严格控制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优先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重点治理区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主,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生产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地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水利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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