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县级。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地区行政公署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地区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向地区行政公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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